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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 A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免除連帶責任
  • B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10 年而免除
  • C 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 D 乙父於生前贈與 10 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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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關於「歸扣」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中,只有哪三種「特定目的」的贈與,才必須在遺產分割時算回總遺產裡呢?這與一般的日常贈與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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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能從眾多描述中準確做出判斷,代表你對遺產分割的法律框架有一定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主要考驗考生對條文細節的記憶力與法規適用的精準度。

考選部公告與爭議分析

本題在實務上被認定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為正確答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各選項與法條現行規定皆有出入。以你選擇的選項 (B) 來說,其涉及的是繼承人連帶責任的免除期限,依據 民法第 1171 條 第 2 項之規定,該期限應為 5 年而非 10 年。選項 (A) 則同樣涉及該條第 1 項,若經債權人同意債務移歸一人,他繼承人其實是可以免除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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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割與歸扣
💡 遺產債務連帶責任五年消滅,特種贈與應計入總額歸扣。
比較維度 歸扣贈與 (特種贈與) VS 一般贈與
贈與目的 結婚、分居、營業 單純贈與、扶養、教育
計入遺產 應計入(預付應繼分) 不計入
法律性質 民法1173條列舉 一般契約行為
計算基準 贈與時之價額 不適用歸扣計算
💬歸扣制度僅限特定三種目的之贈與,旨在公平分配遺產。
🧠 記憶技巧:連帶五年清,歸扣婚居營;債主若點頭,責任能早休。
⚠️ 常見陷阱:常將連帶責任免除期間5年誤記為一般消滅時效15年;或誤認所有生前贈與皆須歸扣。
特留分扣減權 代位繼承之歸扣 有限責任與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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