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 B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 C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15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 D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遺產已經完成分割,各繼承人領取各自份額並展開新生活後,如果法律要求繼承人要為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擔「連帶責任」,這對繼承人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為了不讓這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拖得太久,你認為法律針對這類「分割後的連帶責任」,會傾向比照一般 15 年的長期請求權,還是會設定一個更短的期限來促使法律關係盡快安定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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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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