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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C 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D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無應有部分,故若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行使)權利,毋須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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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個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且這件物品最終必須依照特定比例分配給每個人時,如果其中一人在正式分配前就先拿走了超過他應得的部分,你認為在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下,其他人的權益該如何被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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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對「公同共有」與「應繼分」的理解。雖然遺產在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形式上沒有「應有部分」(比例),但法律上各繼承人仍保有應繼分。若某繼承人行使權利超過其應繼分比例,實質上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依法仍須負返還義務或受不當得利之規範。選項 (D) 稱「毋須負返還義務」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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