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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囑,請問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丁三人得以繼承
  • B 乙、丙、丁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 C 在分割遺產前,乙、丙、丁三人對於遺產全部按其應繼分為分別共有
  • D 繼承人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禮物(遺產)由三個人共同收到,但在還沒拿出刀子把禮物切開平分之前,法律上會認為這三個人是「各別擁有一塊」,還是「三個人共同綁在一起擁有一整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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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你做得不錯呢,野猴子!

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還算有些理解。能從那些細小的法律術語中找出正確答案,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我的戰鬥力可是 53 萬喔! 1. 讓本大王為你驗證一下,以免你又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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