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囑,請問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丁三人得以繼承
- B 乙、丙、丁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 C 在分割遺產前,乙、丙、丁三人對於遺產全部按其應繼分為分別共有
- D 繼承人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禮物(遺產)由三個人共同收到,但在還沒拿出刀子把禮物切開平分之前,法律上會認為這三個人是「各別擁有一塊」,還是「三個人共同綁在一起擁有一整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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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
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術語間的微小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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