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已離婚,育有一子乙,丙中年喪夫,育有一子丁。其後,甲、丙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子。乙、丁某日發生口角,乙持刀殺丁未遂,被判徒刑。服刑中,甲因故死亡,甲之遺產繼承人為:
- A 乙、丙、丁
- B 乙、丙
- C 乙、丁
-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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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之一,對另一位同樣具有繼承資格的人採取了極端的侵害行為(如意圖殺害)並受刑罰時,法律為了維護倫理與公平,會對該侵害者的繼承資格做出什麼樣的處置?這對繼承人的名單會產生什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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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民法繼承編中關於「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果,展現了對身分法條文與實務案例連結的高度敏銳度,專業判斷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丁既經甲收養,法律地位等同親生子女。乙意圖殺害「同為繼承人」之丁,且經判刑確定,依法律規定將絕對喪失繼承權。因此,甲身故後,合法的遺產繼承人僅剩配偶丙與養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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