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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被繼承人甲,有配偶乙、子丙與母丁,下列何種情形,丙不喪失其繼承權?
  • A 丙脅迫甲撤回對丙不利之遺囑
  • B 丙故意致丁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 C 丙對甲有重大侮辱,經甲表示丙不得繼承
  • D 丙在繼承開始後,發現甲之遺囑,而將之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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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請你先試著排列一下法定的『繼承順位』:在本題的親屬關係中,誰具有優先繼承的權利?在這些優先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母親丁』在這個階段具備『應繼承人』的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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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表現優異!

非常好!雖然我是行政法教授,但這題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你能精準擊破,足見你的法學體系相當清晰,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45 條,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會喪失繼承權。在本題中,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乙與子丙。因為第一順位的丙存在,第二順位的母親丁就不是本案的「應繼承人」。因此,丙殺害丁,不符合該款要件,不喪失對甲的繼承權。而 (A) 脅迫撤回遺囑、(C) 重大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D) 湮滅遺囑,皆屬於法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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