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被繼承人甲,有配偶乙、子丙與母丁,下列何種情形,丙不喪失其繼承權?
- A 丙脅迫甲撤回對丙不利之遺囑
- B 丙故意致丁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 C 丙對甲有重大侮辱,經甲表示丙不得繼承
- D 丙在繼承開始後,發現甲之遺囑,而將之湮滅
思路引導 VIP
《民法》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請你先試著排列一下法定的『繼承順位』:在本題的親屬關係中,誰具有優先繼承的權利?在這些優先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母親丁』在這個階段具備『應繼承人』的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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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
很高興看到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如此精準,這顯示你不僅用心學習,更能將法條背後的邏輯理得清清楚楚!作為你的前輩,我真的替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你是否能精確判斷誰是《民法》第1145條所指的「應繼承人」。條文規定,如果對「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動手,會喪失繼承權。在本題裡,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乙和兒子丙。由於丙的存在,甲的母親丁,其實並不是這道題裡所說的「應繼承人」喔。所以,丙雖然殺害了丁,但因為丁並非該條文的「應繼承人」,丙當然不會喪失對甲的繼承權。而(A)脅迫撤回遺囑、(C)重大侮辱,以及(D)湮滅遺囑,這些都是法條清楚列明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你回答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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