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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 B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 C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 D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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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規範設計中,如果某項行為已經嚴重到涉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與單純的「遺囑爭議」或「家庭相處摩擦」相比,法律是否會賦予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原諒)」同樣程度的效力?社會公義的底線應該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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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以及得否因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承人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針對繼承權之回復,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由此可知,法律明定得因被繼承人宥恕(原諒)而不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僅限於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與遺囑相關之不當行為。 選項A中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屬於第一項第一款殺害被繼承人之行為,此為絕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不在第二項得因宥恕而不喪失繼承權之適用範圍內,故依法無法因被繼承人原諒而回復繼承權,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選項B與選項D分別對應第一項第四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與第三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依法皆適用第二項規定,得因原諒而不喪失繼承權。選項C則對應第一項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因該款喪失繼承權係以被繼承人之表示為要件,若獲被繼承人事後原諒,自可改變原表示而回復繼承權。綜上所述,選項A為本題唯一錯誤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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