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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 B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 C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 D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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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規範設計中,如果某項行為已經嚴重到涉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與單純的「遺囑爭議」或「家庭相處摩擦」相比,法律是否會賦予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原諒)」同樣程度的效力?社會公義的底線應該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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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我國《民法》第 1145 條的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
    • 絕對喪失:如選項 (A) 所述之「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這是最嚴重的倫理侵害。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生命安全,法律規定此類行為不得因被繼承人的原諒(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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