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不睦,丙亦曾對己口出穢言且被判刑確定,某日丙與己再起爭執,己一時失手將丙刺成重傷,丁見狀,起身亦把己刺成重傷,丁與己嗣後雙雙被判重刑確定,乙為此人倫悲劇在眾人前以不堪字眼侮辱甲,甲亦默默承受,但隔日即因傷心過度辭世。試問本案中,何人對甲無繼承權?
- A 乙
- B 丙
- C 丁
- D 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一位已婚女性與他人生下孩子,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律訴訟撤銷身分的前提下,這個孩子會被優先判定是『誰』的孩子?這對於那位『親生父親』想要承認這個孩子(認領)時,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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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身分陷阱」!
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民法親屬與繼承編的整合概念非常清晰。以下是關鍵的法律觀念驗證:
- 婚生推定與認領限制:己雖然是甲的親生子,但由於其母戊女「已有配偶」,依據民法第 $1063$ 條,己會被法律推定為戊女與其配偶的婚生子女。在該婚生推定未經「否認之訴」撤銷前,甲依法不得認領己,甲的撫育行為在法律上不產生認領效力。因此,己對甲並無法律上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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