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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6 題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 19 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 2 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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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一個人「確定自己生父是誰」的權利,特別給予未成年人在長大獨立後有一段額外的考慮時間,那麼在大家都知道真相超過兩年後,哪一類身分的人最可能還保有法律上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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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權人為夫、妻或子女。本題關鍵在於除斥期間:父母須於知悉後 2 年內提起。而子女若知悉時仍未成年,法律為保障其權益,特別規定可於成年後 2 年內提起。丙 19 歲知悉時尚未成年(舊法 20 歲成年),現年 21 歲,仍在成年後 2 年的合法期間內;反之,乙、丁知悉已過 2 年,權利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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