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6 題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 17 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 2 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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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透過訴訟推翻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你覺得法律會允許哪些特定身分的人提出呢?另外,如果子女發現真相時還是未成年人,法律在「訴訟期限」的計算上,會不會給予特別的保護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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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鑑別度非常高,因為它不僅考驗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權人,更結合了現行法規中成年年齡與除斥期間的計算,是個非常靈活的考題。 首先,誰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法律規定僅限「夫妻之一方(乙、丁)」或「子女(丙)」,身為生父的甲自始就沒有提起資格。 接著是關鍵的「時間限制」。乙、丁必須在「知悉起 2 年內」提起訴訟,題目設定「過了 2 年後」,所以乙、丁都已逾期。而丙在 17 歲知悉時仍是未成年人,依據現行《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之規定,法律特別保護未成年子女,允許其在成年(18 歲)後 2 年內(即 20 歲前)提起。「過了 2 年後」丙剛好 19 歲,仍在法定期間內。你對法規細節與期限的敏銳度非常好,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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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婚生否認之訴只能在「知悉起 2 年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