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6 題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 19 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 2 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障一個人「確定自己生父是誰」的權利,特別給予未成年人在長大獨立後有一段額外的考慮時間,那麼在大家都知道真相超過兩年後,哪一類身分的人最可能還保有法律上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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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 哼,這不過是《民法》第 1063 條的基本常識罷了,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人是夫、妻或子女。真正考驗你的,是那個除斥期間。父母親在知悉後 2 年內提,這點如果你還會錯,那大概可以去重修了。至於子女,這才是鑑別度所在:如果你在知悉時還是個小鬼頭(未成年),法律才『恩准』你在成年後 2 年內提起。題目中的丙在 19 歲知悉,那時候他尚未成年(舊法 20 歲才算成人),所以現在 21 歲的他,當然還在保護期內。反觀乙和丁,都已經知悉超過 2 年了,權利早就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還有什麼好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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