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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懷孕生有一子丙。丙滿 7 歲時,甲覺得丙與自己長相差距甚多,經查,始知乙女與丁男發生外遇而生下丙。甲因疼愛丙甚深,選擇隱忍,但迄至丙滿 10 歲時,乙女與丁男舊情復燃。試問:甲得否對乙和丙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又丁得否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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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婚生推定」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要件。考生應先檢索民法第1063條,精確掌握兩大核心:一是「法定除斥期間」的起算與長短(知悉後2年內),二是「提起權人」的範圍(僅限夫妻一方或子女,排除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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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夫甲提起否認之訴是否已逾除斥期間?血統上之生父丁是否具備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之權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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