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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自民國 97 年間即因工作關係往返兩造住所及 A 工作室,嗣因乙女於 103 年間發現甲男外遇,甲男於 104 年間即未再返回住所,並提出離婚訴訟。然甲男之離婚訴訟獲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於 105 年 4 月 15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另一方面,乙女請求甲男賠償侵害配偶權之損害,於 105 年 3 月 30 日獲判決甲男應賠償乙女新臺幣 20 萬元,甲男於同年 7 月 7 日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問甲男之聲請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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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要件之熟悉度。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出甲男為「有責配偶」(外遇離家且判賠),並點出民法第1010條第2項「不繼續同居達六個月以上」之要件,在實務見解上是否限制僅「無責配偶」始得主張,進而推導出財產制與離婚事由在規範目的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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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壞婚姻之有責配偶(外遇並離家之甲男),得否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以夫妻不繼續同居達六個月以上為由,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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