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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懷孕生有一子丙。丙滿 7 歲時,甲覺得丙與自己長相差距甚多,經查,始知乙女與丁男發生外遇而生下丙。甲因疼愛丙甚深,選擇隱忍,但迄至丙滿 10 歲時,乙女與丁男舊情復燃。試問:甲得否對乙和丙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又丁得否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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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婚生子女與外遇生子,首須聯想民法第1063條的「婚生推定」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解題關鍵在於檢視法條明定的「提起權人資格」(夫、妻、子女)以及「除斥期間」(自知悉非婚生事實之日起兩年),並輔以相關實務見解(如釋字第587號)說明生父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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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提起權人資格(生父可否提起),以及法定除斥期間(知悉後二年)之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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