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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懷孕生有一子丙。丙滿 7 歲時,甲覺得丙與自己長相差距甚多,經查,始知乙女與丁男發生外遇而生下丙。甲因疼愛丙甚深,選擇隱忍,但迄至丙滿 10 歲時,乙女與丁男舊情復燃。試問:甲得否對乙和丙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又丁得否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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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婚生推定及否認」之規定。考生應先檢視民法第1063條,精確掌握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權人」(當事人適格)以及「除斥期間」(時間限制),再將甲、丁客觀存在的事實分別套入法條要件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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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是否已逾法定除斥期間?生父丁是否具備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解析】 壹、甲不得對乙和丙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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