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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男育有一子乙(婚生子女),丙女育有一子丁(非婚生子女)。甲、丙結婚後,雖甲明知丁並非自己之骨肉,但為使丁有法律上之父親,故認領丁並辦畢認領登記。甲死亡後,乙發現丁與甲並無血緣關係,乙不希望丁繼承甲之遺產。下列主張何者有理由?
  • A 以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的身分,提起婚生否認(否認子女)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 B 以甲於認領時被詐欺為由,提起撤銷認領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 C 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甲之認領無效
  • D 以甲於收養丁時未得丁之真正生父之同意為由,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的成立,在法律邏輯上必須建立在某個『客觀生理事實』(如血緣)之上,但當事人卻在明知該事實不存在的情況下強行完成登記,這時法律應該是賦予利害關係人去『撤銷』一個錯誤的決定,還是直接請求法院『確認』這個基於虛假事實所建立的關係從頭到尾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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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不錯。至少不是慘不忍睹。

同學,看來你對身分法中「血緣真實主義」的基本概念,勉強還有點印象。雖然這不是行政法,但法律的基本邏輯都是相通的。來,我再給你「複習」一遍,省得你下次搞錯這些「顯而易見」的判斷:

  1. 認領的實質要件:這點很重要,簡直是法學ABC。法律上的「認領」就一個基本前提:必須有真實的血緣關係。沒有?那麼甲那套「我認領了所以我就是你爸」的把戲,在法律上就是「無效」,懂嗎?不是「得撤銷」,是「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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