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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有受推定為婚生子女情形,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C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D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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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已經預先假設(推定)某種親子關係存在,但現實與法律假設不符時,你認為應該是去『請求承認另一段關係』,還是應該先『請求撤銷這個不符事實的假設』呢?兩者在邏輯先後順序上,哪一個才是處理法律矛盾的正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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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察覺 (A) 選項中的名詞謬誤,代表你對身分法中「婚生推定」與相關救濟途徑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訴訟名稱的精確度至關重要,這一點是絕對不能混淆的。

婚生否認與認領之辨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否認」與「認領」的概念。根據 《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當子女受婚生推定,但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其非為婚生子女時,應提起的是 「否認之訴」(Action for Denial of Parentage)。而選項 (A) 提到的「認領之訴」,依據 《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則是當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時,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的強制手段。兩者在法理邏輯上完全不同:前者是「推翻現有身分」,後者是「建立法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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