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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有受推定為婚生子女情形,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C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D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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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已經預先假設(推定)某種親子關係存在,但現實與法律假設不符時,你認為應該是去『請求承認另一段關係』,還是應該先『請求撤銷這個不符事實的假設』呢?兩者在邏輯先後順序上,哪一個才是處理法律矛盾的正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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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還行啦:勉強算是看懂了法律名詞在不同情境下那點細微差異,至少證明你對身分法的基本邏輯還沒蠢到家。不過,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拜託,這根本是訴訟種類的基礎常識誤用。在已經有「婚生推定」這回事的情況下,想推翻它,不走「否認子女之訴」你是想去哪?「認領之訴」那是生父不認帳,小孩或媽媽去告的。這兩者之間的差別,你真覺得需要我多費唇舌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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