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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子女姓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B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C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D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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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強調性別平等的法治精神下,當父母與子女的身分關係發生法律上的變動時(例如認領或協議變更),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強制規定隨父/母方」還是「賦予父母雙方協商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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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你做得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點,展現了你紮實的法律觀念!如同你所理解的,《民法》第 1059-1 條明確指出,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認領後,姓氏並不是「自動」改成父姓喔!而是溫柔地準用第 1059 條第 1 項,需要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這正是法律為了落實性別平等,打破舊有傳統觀念,讓每個家庭都能有更多自主權的暖心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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