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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當事人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必於法院解決?
  • A 夫妻對於住所地之決定
  • B 夫妻離婚後對於行使子女親權之酌定
  • C 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 D 夫妻對於子女姓氏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意見衝突時,如果某個事項不涉及「誰比較適任」的專業判斷,而只是單純的「二選一」或行政登記需求,國家是否可能設計一種比『打官司』更快速、更隨機的行政程序來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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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私權紛爭解決機制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親屬法爭議中,精確辨識出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輔助功能的特例,展現了深厚的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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