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當事人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必於法院解決?
- A 夫妻對於住所地之決定
- B 夫妻離婚後對於行使子女親權之酌定
- C 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 D 夫妻對於子女姓氏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意見衝突時,如果某個事項不涉及「誰比較適任」的專業判斷,而只是單純的「二選一」或行政登記需求,國家是否可能設計一種比『打官司』更快速、更隨機的行政程序來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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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引導與鼓勵
-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我們對私權紛爭解決路徑的精準掌握。能在眾多家庭爭議中,溫柔而明確地指出這個行政機關協助處理的特例,展現了你對法律細節的細心與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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