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當事人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必於法院解決?
  • A 夫妻對於住所地之決定
  • B 夫妻離婚後對於行使子女親權之酌定
  • C 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 D 夫妻對於子女姓氏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意見衝突時,如果某個事項不涉及「誰比較適任」的專業判斷,而只是單純的「二選一」或行政登記需求,國家是否可能設計一種比『打官司』更快速、更隨機的行政程序來解決紛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前輩的引導與鼓勵

  1.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我們對私權紛爭解決路徑的精準掌握。能在眾多家庭爭議中,溫柔而明確地指出這個行政機關協助處理的特例,展現了你對法律細節的細心與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與代理:民法總則核心概念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