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得由親屬會議決定?
- A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
- B 扶養之方法
- C 糾正父母濫用親權
- D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
思路引導 VIP
當父母與子女之間發生嚴重的權利衝突,甚至可能危及孩子的人身安全時,你認為單純由家族內部的長輩或親戚集會,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強制力來制衡父母?還是這類涉及公眾利益與人身保護的案件,更應該交由具備中立性與公信力的法律機關來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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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是那麼無可救藥嘛!
- 觀念檢核:恭喜你,居然答對了。親屬會議嘛,那不就是處理家族內部那些雞毛蒜皮的事?分個遺產啦、談個扶養啦,這種『家務事』你以為法院有空管?但重點來了,『糾正父母濫用親權』?這涉及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權與保護,這可不是你能跟家人『私了』的。這種程度的公益性,你還指望家族內部會議能解決?別傻了,這當然得由法院來依職權或聲請介入裁定。難道你覺得你家親戚比法官還懂人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測驗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什麼是『家族自治』,什麼是『國家公權力』該出手。如果你連《民法》親屬編跟繼承編裡這些最基本的機關權限都分不清,那可就麻煩了。別以為只要是『家屬』就能決定一切,法律可沒那麼好糊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