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得由親屬會議決定?
- A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
- B 扶養之方法
- C 糾正父母濫用親權
- D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家庭內部發生的爭議已經嚴重到威脅成員的人身安全或基本人權,且爭議對象正是原本的保護者時,你認為交由「家族內部的長輩們」私下協商比較公正,還是交給「具備中立性與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來裁決,更能有效落實對弱勢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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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是 (C),代表你對民法中「親屬會議」的職權範圍以及「國家保護義務」的區分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親屬繼承編中是非常核心的概念。
親屬會議職權與國家干預
在民法架構中,親屬會議主要負責家族內部的協調與決定,例如 (A) 遺產酌給數額(§1149)、(B) 扶養方法(§1120)以及 (D)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1177),這些都屬於私法領域中較具自治性質的事務。然而,關於「親權(parental rights)」的行使,由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當父母有濫用親權之虞時,法律傾向讓公權力介入。根據 民法第 1090 條,應由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而非由親屬會議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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