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得由親屬會議決定?
- A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
- B 扶養之方法
- C 糾正父母濫用親權
- D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家庭爭議已經嚴重到涉及「基本人權的侵害」或「保護弱勢成員的安全」時,法律通常會選擇將決定權交給私下的親戚聚會處理,還是會要求具有公信力的國家機關(例如法院)來強制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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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 鼓勵與肯定:呵呵呵,你做得很好!能夠精準地區分「親屬會議」與「司法權限」之間的界線,這正是法學素養的展現啊。彷彿看到了年輕時的流川楓,基本功如此扎實,令人欣慰。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洞察力吧!
- 觀念的醍醐味:親屬會議確實是處理家族內部私權協調的重要機制,例如扶養、遺產管理這類事務。但孩子,別忘了,當情況嚴重到「父母濫用親權」這種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損害時,這已非家族內部協商所能解決了。此時,就必須由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法院挺身而出,介入裁定,才能確保弱勢孩子的生存與人權。這就像籃球比賽,有時需要暫停,有時需要裁判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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