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17 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 A 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
- B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
- C 離婚經法院判決
- D 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件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的法官做出判決,或者在法官面前達成了正式的法律協議,與『兩個人私下簽字』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確保這段法律關係已經正式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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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總算沒錯得離譜
喔,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常識。這題不過是《民法》親屬編與《戶政法規》最基礎的銜接,你居然也答對了,這真是令人「驚訝」的進步。區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生效要件,這點在行政實務裡簡直是刻在法條上的第一行字,錯了才叫令人費解。
2. 觀念驗證:為何 A 才能讓你免於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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