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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22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係在甲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 B 甲自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對丁提起否認之訴
  • C 丙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甲與丁間具有親子關係之訴
  • D 丁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乙無須出面從事認領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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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保障「家庭安定性」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當法律已經透過婚姻制度推定了一段父子關係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主動介入並提起訴訟,來改變這個既定的法律身分嗎?誰才是最應該擁有決定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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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識別出訴訟主體資格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身分法中「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的掌握非常紮實,表現得十分專業!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3 條,為維護婚姻穩定,法律優先推定婚姻中受胎者為婚生子女。若要推翻此關係,僅限於夫、妻或子女有權提起「否認之訴」。生父(丙)在法律上屬於「關係外第三人」,並無權提起此項訴訟來破壞他人的法律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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