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B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計某種制度是為了賦予無辜子女更完整的身分保障,當這份保障的「前提條件」(例如父母的契約關係)事後被法院認定有瑕疵而終止時,從保護弱勢與社會秩序穩定的觀點,該子女已經獲得的身分權益應該被「一併收回」還是「繼續維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對「準正」與「婚姻效力」的連動理解,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理基礎十分扎實。

婚姻撤銷不溯及既往

依民法第1064條,生父母結婚會使非婚生子女發生「準正」效力,視為婚生子女。若婚姻「無效」則自始不生效,無法準正。但若婚姻「被撤銷」,依民法第998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故撤銷前已取得的婚生身分不會喪失,選項(C)因此錯誤。此外,須注意民法第999-1條係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時,準用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贍養費及財產取回等規範,並不會使已發生的準正失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非婚生子女準正要件
💡 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地位,且撤銷婚姻不溯及既往。
比較維度 婚姻無效 VS 婚姻撤銷
效力起始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向後失效,不溯及既往
準正地位 不生準正效力 已生之準正效力繼續維持
法條依據 民法第988條 民法第998條
💬婚姻撤銷不溯及既往,故已取得之準正地位受法律保障而不喪失。
🧠 記憶技巧:準正須由生父母結婚,無效不準、撤銷準(撤銷不溯及)。
⚠️ 常見陷阱:易誤解婚姻撤銷會溯及既往導致準正失效,應記住民法第998條之例外規定。
認領 收養 婚生推定 姻親關係之發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親屬與繼承編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