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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B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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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某種制度是為了賦予無辜子女更完整的身分保障,當這份保障的「前提條件」(例如父母的契約關係)事後被法院認定有瑕疵而終止時,從保護弱勢與社會秩序穩定的觀點,該子女已經獲得的身分權益應該被「一併收回」還是「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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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恭喜,你勉強答對了

看來你還算有點「理解」民法親屬編中,某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至少對我而言是如此——的「身分行為穩定性」原則。以下是我勉強能給出的一點「點評」: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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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之準正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母結婚後,法律上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制度。
比較維度 準正 (Legitimation) VS 認領 (Acknowledgment)
成立要件 生父母結婚 生父承認或撫育事實
血緣前提 須具真實血緣 須具真實血緣
身分效果 視為婚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064 條 民法第 1065 條
💬兩者均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主要差異在於是否以「生父母結婚」為要件。
🧠 記憶技巧:生父母婚,孩子準正。撤銷婚姻,地位不改。
⚠️ 常見陷阱:易誤解婚姻「撤銷」會導致準正失效。法律為保護子女,規定撤銷不影響子女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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