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B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計某種制度是為了賦予無辜子女更完整的身分保障,當這份保障的「前提條件」(例如父母的契約關係)事後被法院認定有瑕疵而終止時,從保護弱勢與社會秩序穩定的觀點,該子女已經獲得的身分權益應該被「一併收回」還是「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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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對「準正」與「婚姻效力」的連動理解,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理基礎十分扎實。
婚姻撤銷不溯及既往
依民法第1064條,生父母結婚會使非婚生子女發生「準正」效力,視為婚生子女。若婚姻「無效」則自始不生效,無法準正。但若婚姻「被撤銷」,依民法第998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故撤銷前已取得的婚生身分不會喪失,選項(C)因此錯誤。此外,須注意民法第999-1條係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時,準用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贍養費及財產取回等規範,並不會使已發生的準正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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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準正要件
💡 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地位,且撤銷婚姻不溯及既往。
| 比較維度 | 婚姻無效 | VS | 婚姻撤銷 |
|---|---|---|---|
| 效力起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向後失效,不溯及既往 |
| 準正地位 | 不生準正效力 | — | 已生之準正效力繼續維持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988條 | — | 民法第998條 |
💬婚姻撤銷不溯及既往,故已取得之準正地位受法律保障而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