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B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C 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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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某種制度是為了賦予無辜子女更完整的身分保障,當這份保障的「前提條件」(例如父母的契約關係)事後被法院認定有瑕疵而終止時,從保護弱勢與社會秩序穩定的觀點,該子女已經獲得的身分權益應該被「一併收回」還是「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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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準正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C。當甲為丙之生父,且甲與乙結婚時,丙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若日後甲與乙的婚姻遭到撤銷,依據民法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由於撤銷的效力不會往前溯及,代表兩人的婚姻在被撤銷前於法律上仍屬有效存在。因此,丙在甲乙結婚當時所取得的婚生子女身分,並不會因為嗣後婚姻被撤銷而消滅,丙依然視為甲之婚生子女。選項C稱婚姻被撤銷時「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顯然與法條意旨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選C。
非婚生子女準正要件
💡 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地位,且撤銷婚姻不溯及既往。
| 比較維度 | 婚姻無效 | VS | 婚姻撤銷 |
|---|---|---|---|
| 效力起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向後失效,不溯及既往 |
| 準正地位 | 不生準正效力 | — | 已生之準正效力繼續維持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988條 | — | 民法第998條 |
💬婚姻撤銷不溯及既往,故已取得之準正地位受法律保障而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