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戊,乙男與丁女結婚後育有子女己。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丁為直系姻親
- B 乙、戊為旁系姻親
- C 甲、丙為旁系姻親
- D 己、戊為旁系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畫出親屬圖譜。當你分析兩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請思考:這兩個人之間是否存在『血緣聯繫』?如果沒有,他們是否符合法規中『姻親』的三種定義之一?特別是當兩個人僅僅是因為『各自的子女結婚』才產生關聯時,法律是否有為這種『親家的連結』創設正式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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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姻親定義之理解。依據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在本題的親屬關係中,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而乙與丁結為夫妻。若探討甲與丙之間的關係,對甲而言,丙屬於「血親(乙)之配偶(丁)之血親(丙)」;同樣地,對丙而言,甲亦屬於「血親(丁)之配偶(乙)之血親(甲)」。由於民法第969條所明定的姻親範圍,僅嚴格限定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這三種情形,其中並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因此甲與丙在法律上並不具備任何親屬關係,彼此僅為一般民間俗稱的親家。選項C敘述甲、丙為旁系姻親,明顯與法條明定的姻親定義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丁屬於甲之「血親之配偶」,故甲與丁為直系姻親;戊屬於乙之「配偶之血親」,故乙與戊為旁系姻親;己為丁之子女,戊為丁之手足,己與戊具有血緣關係而為旁系血親,前述三者皆屬正確之敘述。綜合上述,僅選項C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