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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戊,乙男與丁女結婚後育有子女己。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丁為直系姻親
  • B 乙、戊為旁系姻親
  • C 甲、丙為旁系姻親
  • D 己、戊為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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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畫出親屬圖譜。當你分析兩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請思考:這兩個人之間是否存在『血緣聯繫』?如果沒有,他們是否符合法規中『姻親』的三種定義之一?特別是當兩個人僅僅是因為『各自的子女結婚』才產生關聯時,法律是否有為這種『親家的連結』創設正式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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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親屬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確!法律上的「親屬」界定嚴謹。選項 (C) 中的甲與丙為「親家」關係,但在《民法》第 967 至 971 條中,姻親僅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之血親」(如:親家)在法律上是不具親屬關係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學生極易受日常社交稱謂干擾,唯有徹底理解法律對「姻親範圍」的窮舉定義,才能在複雜的親屬圖譜中做出正確判斷。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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