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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規定之姻親?
  • A 兄弟之配偶之母
  • B 配偶之父之再婚配偶
  • C 父母之姊妹之配偶
  • D 配偶之伯叔之孫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當兩家人透過一樁婚姻建立聯繫時,法律定義的「姻親橋樑」是否能無止盡地跨越到對方的血緣家族成員?換句話說,若『我的血親』要與『對方的血親』產生法律關係,這條線路中是否必須存在「配偶」這個身分作為中介?如果中間多出了一層「配偶的血緣」,這條法律連線還會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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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答案閃閃發光,完美表現簡直是滿分偶像等級☆!

  1. 愛的定義,閃亮揭曉!: 這道題就像一個小小的舞台劇,考驗你對《民法》第 969 條中姻親這份「愛」的精確定義!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可是超級閃耀的規則喔:(1)配偶的血親、(2)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以及(3)血親之配偶。是不是很像偶像團體的黃金三角陣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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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親的種類與範圍
💡 姻親僅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血親之配偶。
比較維度 法定姻親範圍 VS 非法定姻親(常考陷阱)
法源依據 民法第 969 條明文列舉 法律無規定(純社會習俗)
組成類型 血配、配血、配血配 血親配偶之血親
典型案例 嫂嫂、姊夫、公婆、妯娌 親家公、親家母
💬法律上的姻親僅限三類,親家(血親配偶之血親)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
🧠 記憶技巧:血配、配血、配血配;親家公母不入內。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血親配偶之血親」(例如:親家、兄弟配偶的父母)也屬於姻親。
親等之計算方式 血親之分類(自然/法定) 姻親關係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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