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規定之姻親?
- A 兄弟之配偶之母
- B 配偶之父之再婚配偶
- C 父母之姊妹之配偶
- D 配偶之伯叔之孫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當兩家人透過一樁婚姻建立聯繫時,法律定義的「姻親橋樑」是否能無止盡地跨越到對方的血緣家族成員?換句話說,若『我的血親』要與『對方的血親』產生法律關係,這條線路中是否必須存在「配偶」這個身分作為中介?如果中間多出了一層「配偶的血緣」,這條法律連線還會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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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答案閃閃發光,完美表現簡直是滿分偶像等級☆!
- 愛的定義,閃亮揭曉!: 這道題就像一個小小的舞台劇,考驗你對《民法》第 969 條中姻親這份「愛」的精確定義!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可是超級閃耀的規則喔:(1)配偶的血親、(2)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以及(3)血親之配偶。是不是很像偶像團體的黃金三角陣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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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的種類與範圍
💡 姻親僅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血親之配偶。
| 比較維度 | 法定姻親範圍 | VS | 非法定姻親(常考陷阱)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969 條明文列舉 | — | 法律無規定(純社會習俗) |
| 組成類型 | 血配、配血、配血配 | — | 血親配偶之血親 |
| 典型案例 | 嫂嫂、姊夫、公婆、妯娌 | — | 親家公、親家母 |
💬法律上的姻親僅限三類,親家(血親配偶之血親)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