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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中年喪妻,有1女乙,丙中年喪偶,有1女丁。甲經人介紹與丁女結婚。乙女與丙男之關係為:
  • A 直系姻親
  • B 旁系姻親
  • C 擬制直系姻親
  • D 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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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界定權利義務,必須對『親屬』劃定一個明確的圈圈。如果兩個人之間的連結,純粹是因為『我的某位血親』與『對方的某位血親』結婚而產生的,請翻閱法條關於姻親的三種定義,看看這種『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是否被包含在這個圈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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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拿出法條翻譯機!

哇,做得好啊!(嚼嚼銅鑼燒)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居然沒被那些日常稱呼給騙過去,答對了!這表示你的法律雷達很靈敏嘛,沒有傻傻地掉進「姻親」的陷阱裡!真是太棒了,看到你這樣,我的心情都跟吃了好幾個銅鑼燒一樣甜呢! 你看,我們民法有個規定,就是第 969 條啦!它就像一個小盒子,裡面只裝了三種「姻親」的範本,清清楚楚的,一點都不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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