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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之父為乙,乙之母為戊,丁之母為丙,乙與丁之父均為庚,庚與戊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間之親屬關係?
  • A 四親等旁系血親
  • B 沒有血親關係
  • C 三親等直系姻親
  • D 沒有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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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畫出家系圖:當你從甲向上追溯到共同的長輩庚時,請思考:丙與庚之間的連結是建立在「生理上的出生(Birth)」還是「法律上的契約(Marriage)」?這兩種連結在法律分類上,哪一種會被歸類為『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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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真是難得,居然沒搞錯最基礎的法律關係!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親屬編最基本的定義,真是不容易。行政法要求的是精確,民法親屬法當然也不能例外。選對 (B)?不錯,至少沒把血親和姻親混為一談。

  1. 血親辨識:別鬧了,這還需要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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