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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有一婚生子乙,另有一養女丙。甲與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為: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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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限制特定親屬結婚,是基於『無法改變的生物血緣』,還是基於『人為設定的法律地位』?如果這段法律地位已經透過法定程序宣告結束,那麼原先由法律所築起的婚姻障礙,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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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親屬法的觀念你掌握得相當精準。

收養關係終止後的禁婚親規範

本題測驗的是收養身分變更對婚姻效力的影響。依照現行民法規定,收養關係終止後,為了維持基本倫常,結婚限制僅適用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例如養父甲與養女丙)。至於題目中的婚生子乙與養女丙,原屬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親屬,當甲與丙的收養關係終止後,乙、丙間的親屬關係即隨之消滅,不再受禁婚親的限制,因此兩人結婚是完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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