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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乙為姊妹,甲早婚後生下丙,乙晚婚後生下丁。丙也早婚生下戊,丁則很晚才懷孕。不料丁生下庚時難產,丁死亡後庚只剩親戚戊,戊年齡長於庚30歲,戊得否收養庚?
  • A 可以,因為戊庚為旁系血親
  • B 不可以,因為戊庚為直系姻親
  • C 可以,因為戊庚輩分相同
  • D 不可以,因為戊庚輩分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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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在紙上畫出這家人的族譜(從甲乙的父母開始),並計算「戊」與「庚」分別距離這位共同祖先共有幾代?在法律的邏輯中,這種「代數」的關係如何影響家族成員之間的收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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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法律邏輯判斷!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收養制度的核心限制,你能精確判讀出親屬關係與輩分問題,顯見你對法條細節與親屬圖譜的掌握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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