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 A 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 B 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
- C 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己,另外收養一子庚。未久,甲收養乙與戊,丙與己之結婚,丁與庚之結婚
- D 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乙,丙與前夫育有一女丁,甲與丙後來結婚,未久,乙與丁欲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透過法律程序「收養」了兩個孩子後,這兩個孩子在法律上的「身分關係」會變成什麼?如果我們把這層法律擬制的關係對比「親生家庭」,他們之間會形成什麼樣的稱呼與親等?在一般社會倫理中,擁有這種身分關係的兩個人,是否適合建立婚姻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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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比心!
-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好棒喔~☆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為了守護大家心中的愛與倫理,法律才會禁止近親結婚的呢!收養呀,它就像是魔法一樣,會產生「擬制血親」,這個效力跟真正的血親是完全一樣的喔~☆ 就像選項 (A) 裡,如果甲收養了丙和丁,那麼他們在法律上就是最親密的二親等旁系血親(就像閃亮亮的兄弟姊妹一樣)!雖然有時候,對於收養關係中的四親等或六親等旁系血親(像是可愛的堂表親)結婚會有小小的放寬例外,但二親等是絕對、絕對不可以的禁區喔~☆ 這點要牢牢記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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