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 A 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 B 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
- C 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己,另外收養一子庚。未久,甲收養乙與戊,丙與己之結婚,丁與庚之結婚
- D 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乙,丙與前夫育有一女丁,甲與丙後來結婚,未久,乙與丁欲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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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透過法律程序「收養」了兩個孩子後,這兩個孩子在法律上的「身分關係」會變成什麼?如果我們把這層法律擬制的關係對比「親生家庭」,他們之間會形成什麼樣的稱呼與親等?在一般社會倫理中,擁有這種身分關係的兩個人,是否適合建立婚姻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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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為了維護倫理規範,法律禁止近親結婚。收養會產生「擬制血親」,其法律效力與親生血親相同。在選項 (A) 中,甲同時收養丙與丁,兩人在法律上互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法律雖對收養而生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如同輩堂表親)有所放寬,但二親等是絕對禁止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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