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情況是非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 A 與離婚後無依無靠之前小姨子結婚
- B 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
- C 與自己兒子離婚後之前媳婦結婚
- D 與叔叔死亡後孤苦守寡之叔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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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法的親屬倫理中,如果原本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了,法律對於「與自己同一輩份的人(例如平輩)」以及「長輩或晚輩的配偶」,在倫理期待與禁止結婚的要求上,是否會有寬嚴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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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關於近親禁止結婚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關於選項A,小姨子為配偶之旁系血親,屬於旁系姻親,雖然兩人之親等在五親等以內,但因屬於輩分相同,並不符合民法第983條所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之禁止規定,因此與離婚後之前小姨子結婚非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依據民法第983條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故仍不得結婚。選項C之與自己兒子離婚後之前媳婦結婚,因媳婦為直系姻親,依據民法第983條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同樣禁止結婚。選項D之與叔叔死亡後孤苦守寡之叔母結婚,因叔母屬於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故亦在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內。綜上所述,僅有選項A不受近親結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