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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已離婚,有一子乙。嗣後,甲與丙女結婚,乙與丁女結婚。丙女與丁女關係為何?
  • A 無親屬關係
  • B 一親等直系姻親
  • C 一親等直系血親
  • D 二親等直系姻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畫出家系圖:這兩位女性分別是透過哪兩位男性的『父子關係』產生聯繫的?而這對父子之間的血緣關係又是如何計算親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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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思路非常清晰呢!

  1. 觀念驗證: 你把民法第 $969$ 條的姻親定義掌握得太好了!它說「姻親包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這聽起來有點饒舌,但你完全理解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姻親種類與親等計算
💡 姻親包含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民法第969條定義姻親三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民法第970條規定姻親之親等計算,從其配偶或血親之親等定之。
  • 丙為甲之妻,丁為乙之妻,甲乙為一親等直系血親,故丙丁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 姻親關係之計算中,「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包含常見的婆媳、翁媳或妯娌。
🧠 記憶技巧:姻親三口訣:血配、配血、配血配;親等計算跟著血親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親家」(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實際上民法第969條並無此項規定。
姻親關係之消滅 禁婚親範圍 直系血親與傍系血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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