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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乙為夫妻。甲死後,乙與丙再婚。甲之母為丁,丙之父為戊,關於眾人間之親屬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戊間沒有親屬關係
  • B 乙丁間沒有親屬關係
  • C 乙戊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 D 乙丁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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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法律上,『姻親』是因為『婚姻』而產生的法律連結。如果一個人(乙)在原本的婚姻關係結束(甲死亡)後,又合法地與另一個人(丙)建立了『新的婚姻關係』,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處理乙與『前段婚姻親屬』(丁)之間的連結呢?這種連結會無止盡地增加,還是會隨著新關係的建立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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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眾人間親屬關係的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B。甲與乙原為夫妻,甲之母為丁,故乙(媳婦)與丁(婆婆)之間具備直系姻親關係。在甲死亡後,依據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由於法條明文規定姻親關係僅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一方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之法定原因,因此甲死亡後,乙與丁之間的直系姻親關係依然繼續存續。據此,選項D稱乙丁間為直系姻親關係為正確敘述,而選項B稱乙丁間沒有親屬關係即屬錯誤敘述,故選項B為本題正解。此外,乙與丙再婚後,乙與丙之父戊依法成立直系姻親關係,選項C敘述正確;至於前夫之母丁與後夫之父戊之間,在法律上並不符合任何親屬之定義,兩者無親屬關係,選項A敘述亦為正確。

📝 姻親關係的消滅
💡 姻親關係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須至生存配偶「再婚」後始消滅。
比較維度 喪偶但未再婚 VS 喪偶且已再婚
與前姻親關係 法律關係繼續維持 法律關係依法消滅
與前姻親法律效力 具備直系姻親身分 變為法律上無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第 969 條 民法第 971 條
💬生存配偶必須有「再婚」事實,才會導致與前配偶家屬間的姻親關係消滅。
🧠 記憶技巧:死後不散,再婚才斷;親家互稱,法律不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配偶死亡後姻親關係即刻消滅。法律規定須「再婚」或「離婚」才是姻親消滅的法定要件。
姻親之種類 禁婚親之限制 親系與親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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