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女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4 日知悉其夫 A 男與 B 女通姦,且育有一女 C,乃於同年 6 月 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 A 男與 B 女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 103 年 9 月 25 日確認 C 為 A 男與 B 女所生,A 男與 B 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 103 年 10 月 1 日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 男與 B 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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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權行為伴隨刑事訴訟的題目,第一步先確認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本題為侵害配偶權),第二步畫出時間軸檢查民法第197條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實務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以及「刑事告訴」是否等同民事中斷時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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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何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以及提起刑事告訴是否發生中斷民事請求權時效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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