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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因其女友遭乙肢體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毆打乙並重擊頭部,致乙頭顱破裂、腰椎骨折,呈現意識障礙之植物人狀態,嗣後乙因受監護宣告而由丙、丁自 103 年 12 月 7 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丙、丁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甲之戶籍謄本時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乃於105 年 1 月 10 日以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損害。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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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類侵權行為與時間點交錯的題目,首先應聯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解題關鍵在於:被害人因傷喪失行為能力時,時效如何起算(依實務見解自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算);以及對於未成年加害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87條),「知悉賠償義務人」的時效須分別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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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陷入無行為能力狀態時,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對未成年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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