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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因其女友遭乙肢體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毆打乙並重擊頭部,致乙頭顱破裂、腰椎骨折,呈現意識障礙之植物人狀態,嗣後乙因受監護宣告而由丙、丁自 103 年 12 月 7 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丙、丁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甲之戶籍謄本時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乃於105 年 1 月 10 日以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損害。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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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侵權行為時效起算點」與「未成年人侵權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解題關鍵在於:當被害人因侵權行為陷入無意識狀態時,短期消滅時效應依實務見解「自其取得法定代理人且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算,並分別檢驗對「加害人」及對「加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知悉的時點是否逾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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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喪失意思能力,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起算?未成年加害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時效起算時點是否應分別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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