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已年近七十之甲、乙為夫妻,與獨自經營事業之獨生子丙共同生活。甲、乙退休後,靠著所有之數筆價值總計超過五千萬元不動產之租金、每月銀行存款利息及退休年金等收入,加上丙每月給與甲、乙之生活費用,生活悠閒無慮。某日丙外出時,遭丁駕駛之車輛撞擊當場死亡。事後,甲、乙除向丁請求賠償慰撫金外,並以丙對彼等負有扶養義務為由,向丁請求賠償該部分損害。甲、乙請求扶養部分損害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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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生命權受侵害時的「扶養費賠償請求權」。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1. 損害賠償基礎(民法第192條第2項);2. 檢驗被害人與請求權人間的「法定扶養義務」要件(民法第1117條)。解題關鍵在於指出直系血親尊親屬雖無須「無謀生能力」,但仍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再將題目中父母雄厚的財產狀況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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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得否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丁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受扶養權利,是否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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