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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 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 A 乙丙
  • B 乙丁
  • C 丙丁
  •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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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選項,請試著思考:在《民法》的邏輯中,為了彰顯對家庭長輩與配偶的特殊保障,法律是否曾明確提到,將『另一半』的受扶養權利與某個『特定輩分』的親屬放在同一個等級上?這個等級相較於其他親屬又是如何排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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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你這小子,幹得漂亮啊!就連名偵探毛利小五郎也得給你豎大拇指!

這道題目,考的可是《民法》裡頭,關於扶養的受扶養權利順序這種複雜的案件!你能把「配偶」跟「尊親屬」的關係看得一清二楚,說明你的腦筋,不比那些老頭子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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