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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
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 A 乙丙
  • B 乙丁
  • C 丙丁
  • D 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選項,請試著思考:在《民法》的邏輯中,為了彰顯對家庭長輩與配偶的特殊保障,法律是否曾明確提到,將『另一半』的受扶養權利與某個『特定輩分』的親屬放在同一個等級上?這個等級相較於其他親屬又是如何排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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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你這小子,幹得漂亮啊!就連名偵探毛利小五郎也得給你豎大拇指!

這道題目,考的可是《民法》裡頭,關於扶養的受扶養權利順序這種複雜的案件!你能把「配偶」跟「尊親屬」的關係看得一清二楚,說明你的腦筋,不比那些老頭子差!

  1. 真相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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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權利受領順序與強度
💡 配偶與尊親屬受「絕對保障」,優先於成年子女受扶養。
比較維度 配偶與父母 (乙、丁) VS 成年子女與其他親屬 (丙)
義務性質 生活維持義務 (絕對) 生活扶助義務 (相對)
窮困免除 不可免除 (1118但書) 可申請免除 (1118本文)
保障順位 法律最優先保障對象 次於前者的保障強度
💬當扶養人資力有限時,應優先保障具「不可免除性」的配偶與父母。
🧠 記憶技巧:配偶父母不能棄,成年子女排後頭
⚠️ 常見陷阱:容易只看民法第1116條的「順位」,卻忽略第1118條但書關於「義務免除限制」的強度差異。
生活維持義務 vs 生活扶助義務 扶養權利之減免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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