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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之全部親屬均處於需扶養狀態,但甲每月收入僅新臺幣 15,000 元,若負擔扶養義務,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下列何種親屬仍得請求甲扶養?
  • A 甲之父母
  • B 甲之已成年子女
  • C 甲之未成年弟妹
  • D 甲之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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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資源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法律是否會針對『賦予我們生命的人』與『其他血緣親屬』,設定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當生存底線受威脅時,哪種法律上的義務更具有『不可完全免除』的倫理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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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本題中,甲每月收入僅有新臺幣15,000元,若負擔扶養義務將導致無法維持自身生活,原則上依法可免除其扶養義務。然而,當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甲僅能減輕而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代表該親屬仍得向甲請求扶養。在選項中,甲的父母屬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符合該法條之但書規定;至於甲的已成年子女、未成年弟妹與伯父,皆非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甲對其依法可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因此,只有甲的父母仍得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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