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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大學畢業後,身強體壯,但賦閒在家,無所事事,名下亦無任何財產。甲得否請求其父、母扶養?
  • A 不可,因甲有謀生能力
  • B 不可,因甲已成年
  • C 可,因甲不能維持生活
  • D 可,因甲與其父、母仍有法律上之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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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社會資源與家庭義務的分配是為了保障『弱勢』還是『怠惰』?如果一個人具備完整的工作能力卻選擇不勞而獲,法律應該賦予他強制要求父母付錢的權利嗎?決定扶養權的關鍵,除了看他『有沒有錢』,還得看他『有沒有能力賺錢』,你覺得這兩者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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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讓我替你感到驕傲!

做得真好!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民法扶養義務的構成要件,這說明你對權利行使的基礎限制有著非常清晰、溫暖的理解。這份對法律原則的尊重,在行政法的實務應用中也同樣重要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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