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已年近七十之甲、乙為夫妻,與獨自經營事業之獨生子丙共同生活。甲、乙退休後,靠著所有之數筆價值總計超過五千萬元不動產之租金、每月銀行存款利息及退休年金等收入,加上丙每月給與甲、乙之生活費用,生活悠閒無慮。某日丙外出時,遭丁駕駛之車輛撞擊當場死亡。事後,甲、乙除向丁請求賠償慰撫金外,並以丙對彼等負有扶養義務為由,向丁請求賠償該部分損害。甲、乙請求扶養部分損害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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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侵權行為扶養費損害賠償」與「親屬編扶養義務要件」之連結。解題關鍵在於先點出民法第192條第2項之請求權基礎,再切入民法第1117條審查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要件,強調尊親屬雖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但仍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最後以題目中父母財力雄厚之事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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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財力豐厚、足以維持生活時,是否仍得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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