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 B 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 C 丁對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 D 丙無扶養能力時,丁對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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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面對一群不同親疏遠近的親屬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所有親屬「同時負擔一樣的責任」,還是會根據血緣或法律關係的深淺,設定一個「點名先後」的機制呢?請試著從責任分擔的效率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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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優先順序。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的綜合運用:
- 扶養義務之順位:依據《民法》第 1115 條,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為第一順位,而子婦(乙,媳婦,依第6款順位,非第5款家屬)**順位較後。法律規定必須在前順位者無力扶養時,後順位者才負義務,並非「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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