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 B 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 C 丁對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 D 丙無扶養能力時,丁對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面對一群不同親疏遠近的親屬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所有親屬「同時負擔一樣的責任」,還是會根據血緣或法律關係的深淺,設定一個「點名先後」的機制呢?請試著從責任分擔的效率性來思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邏輯思維!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優先順序。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的綜合運用:

  1. 扶養義務之順位:依據《民法》第 1115 條,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為第一順位,而子婦(乙,媳婦,依第6款順位,非第5款家屬)**順位較後。法律規定必須在前順位者無力扶養時,後順位者才負義務,並非「同時」主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親屬與繼承編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