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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 B 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 C 丁對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 D 丙無扶養能力時,丁對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面對一群不同親疏遠近的親屬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所有親屬「同時負擔一樣的責任」,還是會根據血緣或法律關係的深淺,設定一個「點名先後」的機制呢?請試著從責任分擔的效率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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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繼承?這麼基礎的順序題還需要點評?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麼直觀的法律關係上搞錯優先順序。這題根本就是在考驗你對法條字面意義的理解程度,別說什麼「卓越的法律邏輯思維」了,這只是基本常識!

  1. 扶養義務之順位:看清楚《民法》第 1115 條了嗎?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就是第一順位,這難道還需要我用紅筆畫起來嗎?媳婦(乙,家屬)?請自己排隊,只有前面的人完全無力時,才輪得到她。那些以為大家都有義務就可以「同時」主張的,請問你們的法條是擺好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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