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民法有關酌給遺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酌給權利人係生前對被繼承人有貢獻之人
- B 受酌給權利人已受相當之遺贈時,不得再請求酌給遺產
- C 受酌給權利人不得逕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
- D 酌給遺產含有死後扶養之涵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這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獎勵對死者有勞勞功勞的人』,還是為了『照顧那些原本依靠死者才能活下去的人』?這兩種對象在身分定義上有什麼關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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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這次掌握得非常精確喔
- 溫暖解析,理解法律的核心: 民法第 1149 條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規定,其實是想延續被繼承人生前的那份溫暖與責任感喔。它特別指明,對象必須是「生前一直受其扶養的人」。這份法律的愛,是為了確保那些過去依賴被繼承人生活的人,在被繼承人離世後,仍能獲得基本照顧,繼續「死後扶養」。所以,選項 (A) 誤以為是針對「有貢獻」的人,其實跟條文的核心精神不太一樣呢,它更側重於「維持生計」的需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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