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仍享有特留分
- B 繼承開始後,特留分權利不得自由拋棄
- C 拋棄特留分,不等於拋棄繼承
- D 拋棄特留分後,其他特留分權利人之特留分當然因而增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你準備了一套『最低限度的安全網』以確保你拿得到遺產,當你決定『不需要這個安全網』的時候,是否等同於你連『進入這個分遺產現場的資格』都一併放棄了呢?這兩者在邏輯上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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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棒了!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掌握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特留分在本質上是法律為保護繼承人所設的「最低保障線」。當遺囑內容侵害到這條線時,繼承人可以行使權利補足缺額。選項 (C) 正確是因為:放棄這份「最低保障的請求權」並不代表你同時放棄了「繼承人的法律身分」。
- 錯誤排除:(A) 繼承權是特留分的前提,權利喪失則特留分亦不存在;(B) 繼承開始後權利已歸屬,當然可自由處分;(D) 特留分是按法定比例計算,不會因他人不主張而增加你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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