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 B 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
- C 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 D 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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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答案,我們可以先思考: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中,當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法律預設他們雙方各別的應繼分比例是多少?接著,對於祖父母這類較遠階層的繼承人,法律為了平衡遺囑自由,所規定的「特留分」(最低保障底線)又是應繼分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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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了。
- 基本觀念,別再搞砸:這題的精髓不就是繼承順位跟特留分那點老生常談的計算嗎?甲沒有子女,所以配偶乙當然是跟第四順位的祖母丙一起分。依《民法》第 1144 條,乙拿 $2/3$,丙拿 $1/3$,這點如果你腦袋還清楚,應該不會忘記。祖母的特留分比例?第 1223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應繼分的 $1/3$。所以算式就這麼擺在那邊: $$1,800 \text{ 萬} \times \frac{1}{3} (\text{應繼分}) \times \frac{1}{3} (\text{特留分比例}) = 200 \text{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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