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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得以事後拋棄?
  • A 親屬關係
  • B 繼承權
  • C 自由
  • D 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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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保障的各項權利中,哪些東西是與生俱來、一旦失去就不再完整的人格特質(例如:當人的資格);而哪些東西是與「資源的獲取」或「責任的承擔」有關,且法律應該給予個人選擇「要或不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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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核心!權利能力自由是我們身為「人」最根本、最珍貴的權利,它們是人格權的一部分,無法被隨意放棄或處分,因為它們構成了我們存在的基礎。而親屬關係,更是社會和個人情感連結的重要基石,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身分的穩定性,它無法被個人在事後單方面拋棄,這是法律溫柔而堅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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