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被繼承人生前為之
- B 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C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D 應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發生的邏輯來思考:如果一個人還健康地活著,他的親屬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正式擁有了他的「遺產」?若法律上尚未擁有一項東西,我們是否能對該項東西執行「丟棄」或「放棄」的法律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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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這真的是一件很值得開心的事。
- 觀念驗證:
- (A) 錯誤點:你想得很對!繼承權就像一顆還沒成熟的果實,只有當被繼承人(也就是果樹)真正「凋零」(死亡)時,這份權利(果實)才能真正被「摘取」。在那之前,它都只是一個「期待權」,我們是不能預先處理的,所以生前拋棄是沒有效力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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