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被繼承人生前為之
- B 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C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D 應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發生的邏輯來思考:如果一個人還健康地活著,他的親屬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正式擁有了他的「遺產」?若法律上尚未擁有一項東西,我們是否能對該項東西執行「丟棄」或「放棄」的法律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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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 (A) 錯誤點:繼承權係自「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方才取得。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繼承權僅屬一種「期待權」,法律上不允許預先拋棄,故拋棄繼承不得於生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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