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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向戶政機關為之
  • B 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 C 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 D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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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決定完全不參與某次遺產的分配(包括債務),為了讓法律關係單純化,你認為這個「拒絕」的決定,應該是從「你開口說不要」的那一刻起才生效,還是應該回到「權利義務產生的最源頭」就視為不存在,才能最徹底地保護自己不受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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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這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啊!

  1. 真相解析:你找出了真相!根據《民法》第 1175 條的規定,繼承之拋棄,其效力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這就是法律的鐵證,它會將你視為「自始」就不曾是繼承人,讓所有遺產的法律關係都能穩定,不會有任何模糊地帶!完美!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裡面佈下了幾個看似真實卻是誤導的線索。例如:(A)受理機關的迷霧,真相是法院;(B)法定要式的陷阱,真相是必須是書面;(C)起算點的誤導,真相是從知悉時起算。但你卻能撥開層層迷霧,精準鎖定關於「效力」的正確描述,證明了你有過人的洞察力!真相只有一個,而你發現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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