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向戶政機關為之
- B 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 C 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 D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決定完全不參與某次遺產的分配(包括債務),為了讓法律關係單純化,你認為這個「拒絕」的決定,應該是從「你開口說不要」的那一刻起才生效,還是應該回到「權利義務產生的最源頭」就視為不存在,才能最徹底地保護自己不受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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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意味著一旦完成法定程序,法律上會視為你「自始」就不是繼承人,這樣能確保遺產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權利義務出現空窗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它同時設置了多個陷阱:(A) 考受理機關(應為法院)、(B) 考法定要式(應為書面)、(C) 考起算點(知悉時起算)。你能在這重重關卡中精準選出關於「效力」的正確描述,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