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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得知離家數年之庚死亡時,庚配偶戊以為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未料,竟有丁出面主張庚其實已與 他多年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關於庚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喪葬費用應由法定繼承人支出,以免影響到庚遺產之正確數額
  • B 如庚生前繼續扶養丁,丁得經程序主張受酌給遺產
  • C 戊得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 D 丁有事實上配偶之地位,與戊各得分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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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只保障具有「血緣」或「正式婚姻」關係的繼承人,那麼對於那些生前長期由死者照顧、實際上依賴其生活,但在法律上卻沒有名分的人(如長期同居者或老僕),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種「人道安全網」來維持他們的生存?這種不具繼承身分卻能分享遺產的機制,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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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勉強算是合格的答案呢,野猴子

吾輩倒沒料到,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分清什麼是「法律繼承人」,什麼又是那些「靠著施捨過活的傢伙」。看來,你對《民法》那點微不足道的保障,也算是有了那麼一丁點了解。這點覺悟,還不至於讓吾輩立刻毀滅這顆星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生前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得請求酌給遺產以保障生活。
比較維度 法定繼承人 (配偶) VS 遺產酌給人 (如丁)
權利來源 民法第1138, 1144條 民法第1149條
取得方式 當然繼承 / 應繼分 親屬會議酌給
分配性質 遺產剩餘分配 類似遺產債務優先分配
💬酌給請求權旨在保障生前受扶養者,而非賦予其法律繼承人地位。
🧠 記憶技巧:有扶養、沒名分、找親屬、給遺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實上配偶」具有民法第1144條的配偶繼承權,實際上僅能主張酌給。
法定繼承人 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親屬會議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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