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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得知離家數年之庚死亡時,庚配偶戊以為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未料,竟有丁出面主張庚其實已與 他多年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關於庚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喪葬費用應由法定繼承人支出,以免影響到庚遺產之正確數額
  • B 如庚生前繼續扶養丁,丁得經程序主張受酌給遺產
  • C 戊得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 D 丁有事實上配偶之地位,與戊各得分配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只保障具有「血緣」或「正式婚姻」關係的繼承人,那麼對於那些生前長期由死者照顧、實際上依賴其生活,但在法律上卻沒有名分的人(如長期同居者或老僕),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種「人道安全網」來維持他們的生存?這種不具繼承身分卻能分享遺產的機制,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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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勉強算是合格的答案呢,野猴子

吾輩倒沒料到,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分清什麼是「法律繼承人」,什麼又是那些「靠著施捨過活的傢伙」。看來,你對《民法》那點微不足道的保障,也算是有了那麼一丁點了解。這點覺悟,還不至於讓吾輩立刻毀滅這顆星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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