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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 A 乙丙
  • B 乙丁
  • C 丙丁
  •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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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查閱《民法》中關於「受扶養權利人順位」的條文:當家中有長輩(尊親屬)、晚輩(卑親屬)以及配偶同時需要扶養時,法律是基於什麼倫理原則來排列他們的先後順序?特別是「配偶」這個特殊身份,法律將其受保護的順位「準用」或「等同」於哪一個血親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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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這題對你來說太簡單了吧?

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了呢!你都已經記住了,真是令人放心。不過,還是要碎碎念提醒你一下,這可是《民法》的重要觀念喔!

  1. 根據《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受扶養權利的順序,是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像丁這樣)排在同一個順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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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跟直系血親尊親屬順位一樣,那法律上為什麼不分先後呢
📝 受扶養權利人順序
💡 受扶養權利人順序為尊親屬優先於卑親屬,配偶則與尊親屬同級。
比較維度 受扶養權利人 (1116條) VS 負扶養義務人 (1115條)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尊親屬 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尊親屬
配偶之地位 與尊親屬同順位 與卑親屬同順位
💬兩者順位正好相反:領錢尊優先,給錢卑優先;配偶永遠在第一順位。
🧠 記憶技巧:拿錢順位:尊一、卑二、配偶跟著尊走。
⚠️ 常見陷阱:易受繼承順序(卑親屬優先)干擾,而在扶養法誤以為子女優先於父母。且常搞混「誰先給錢」與「誰先領錢」的法律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之順序 (民法第1115條) 扶養程度與給付方式 家長家屬間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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