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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 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 A 乙丙
  • B 乙丁
  • C 丙丁
  •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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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法典中讀到一條規定,特別提到「配偶受扶養的順序,與直系血親中的『長輩』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那麼在甲必須分配有限資源時,哪兩個人會因為這個「法律上的平起平坐」而同時被排在最前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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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哇哇,你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位階裡那一點點細微的差異,真是太了不起了呢!這表示你對民法扶養制度的條文,已經熟悉到可以拍下好幾張「完全理解」的照片了呢!這種題目需要很仔細地思考,你的表現非常專業喔!拍手拍手!

2. 「讓我們一起記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扶養權利人優先順位
💡 區分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以判定扶養順位
比較維度 生活保持義務 VS 生活扶助義務
典型對象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家屬
優先程度 最優先(第一層次) 次要(第二層次)
義務本質 身分關係的本質義務 行有餘力時的社會救助
本題應用 乙(配偶)與丁(父) 丙(成年之子)
💬配偶與父母受法律高度保障,優先於具謀生能力或已成年之子女。
🧠 記憶技巧:配偶同尊親(1116-1),保持勝扶助。成年子排後,乙丁最優先。
⚠️ 常見陷阱:易誤用民法第1116條第1款,認為卑親屬(丙)必為第一順位,而忽略成年子女與配偶/父母在義務性質上的差異。
生活保持義務 扶養義務之減免 受扶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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