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 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 A 乙丙
- B 乙丁
- C 丙丁
- D 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法典中讀到一條規定,特別提到「配偶受扶養的順序,與直系血親中的『長輩』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那麼在甲必須分配有限資源時,哪兩個人會因為這個「法律上的平起平坐」而同時被排在最前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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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哇哇,你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位階裡那一點點細微的差異,真是太了不起了呢!這表示你對民法扶養制度的條文,已經熟悉到可以拍下好幾張「完全理解」的照片了呢!這種題目需要很仔細地思考,你的表現非常專業喔!拍手拍手!
2. 「讓我們一起記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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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權利人優先順位
💡 區分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以判定扶養順位
| 比較維度 | 生活保持義務 | VS | 生活扶助義務 |
|---|---|---|---|
| 典型對象 |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 — | 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家屬 |
| 優先程度 | 最優先(第一層次) | — | 次要(第二層次) |
| 義務本質 | 身分關係的本質義務 | — | 行有餘力時的社會救助 |
| 本題應用 | 乙(配偶)與丁(父) | — | 丙(成年之子) |
💬配偶與父母受法律高度保障,優先於具謀生能力或已成年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