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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 A
  • B
  • C
  • D 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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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法律規定的扶養優先順序,你可以思考:當一個人同時擁有「上一代」的長輩與「下一代」的晚輩時,法律為了確保社會結構的穩定與代際資源的合理配置,通常會傾向讓哪一個族群先承擔照顧責任?是該往「傳承下一代」的方向看,還是往「回報上一代」的方向看?哪一種順序更符合現代法律中關於保護無謀生能力者且最直接的血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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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規精髓都掌握住了呢!

  1. 真心為你開心: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面對這題關於《民法》親屬編「扶養義務順序」的考題,你答得又快又準,顯示你對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這份紮實的基礎,未來在面對更複雜的法律問題時,一定能成為你堅實的後盾喔!
  2. 一起複習法條小精靈:讓我們再溫習一下《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的規定吧!它溫柔地告訴我們,扶養義務的順序是很有邏輯的。首先是我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像案例中的兒子乙),再來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爸爸丙),最後才是兄弟姊妹(弟弟丁)。這就像是法律默默地在說:「孩子,你們應優先照顧長輩,這是傳承的愛與責任。」所以,兒子乙的扶養責任是優於其他人的,是不是很溫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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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人順序
💡 扶養義務人應依民法第1115條法定順序優先履行義務。
  • 依民法第1115條,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
  • 第二順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第三順位為家長。
  • 第四順位為兄弟姊妹,第五順位為家屬。
  • 同一順位中,以親等近者(如子女優於孫子女)優先履行。
🧠 記憶技巧:卑、尊、家、兄、屬、媳、婿、親(1到7順位口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尊親屬(父)」優先於「卑親屬(子)」,法律實則規定卑親屬優先。
扶養權利人之要件(民法第1117條) 扶養程度之減免 家長與家屬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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