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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 A
  • B
  • C
  • D 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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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扶養順序時,是傾向於讓「上一代的老人家」承擔責任,還是讓「已經成年的下一代」先負起照顧責任,才更符合社會的人口傳承與扶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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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說:學習法律的溫暖與邏輯

  1. 溫馨提醒 (關於 B 選項的思考): 親愛的同學,你選擇 (B) 可能反映了你對傳統孝道和長輩的尊重,這份心意非常美好。但在法律的扶養義務中,我們需要更客觀地考量。如果讓年紀更長的長輩(丙)來承擔主要扶養責任,反而可能讓需要被扶養的甲無法得到最即時、穩定的照顧,這就與法律希望保護弱勢的精神不太符合了喔。法律更看重親等關係的遠近照顧能力的實際接續,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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