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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 A
  • B
  • C
  • D 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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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法律規定的扶養優先順序,你可以思考:當一個人同時擁有「上一代」的長輩與「下一代」的晚輩時,法律為了確保社會結構的穩定與代際資源的合理配置,通常會傾向讓哪一個族群先承擔照顧責任?是該往「傳承下一代」的方向看,還是往「回報上一代」的方向看?哪一種順序更符合現代法律中關於保護無謀生能力者且最直接的血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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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完全正確!精準掌握了親屬間扶養義務的順位觀念。當長輩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法律必須明確排定扶養順位,以確保責任歸屬與家庭安撫。

法定扶養義務之順序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1115條的適用。依該條規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本題的成年子女乙);第二順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親丙);第四順位為兄弟姊妹(即弟弟丁),而該條末位(第七順位)則是夫妻之父母。既然甲的子女乙具備扶養能力,依法自應由身為第一順位的乙優先負擔扶養義務,故選項 (A)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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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人順序
💡 扶養義務人應依民法第1115條法定順序優先履行義務。
  • 依民法第1115條,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
  • 第二順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第三順位為家長。
  • 第四順位為兄弟姊妹,第五順位為家屬。
  • 同一順位中,以親等近者(如子女優於孫子女)優先履行。
🧠 記憶技巧:卑、尊、家、兄、屬、媳、婿、親(1到7順位口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尊親屬(父)」優先於「卑親屬(子)」,法律實則規定卑親屬優先。
扶養權利人之要件(民法第1117條) 扶養程度之減免 家長與家屬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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